上海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審批
來源:上海貫馭 更新日期
2016-01-20 瀏覽:
一、設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二、提交材料
(一)房地產項目轉讓申請表;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申請轉讓、受讓的紅頭文件(寫明項目建設地點、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建設形象進度情況、投資完成情況,轉讓方說明轉讓理由、受讓方說明受讓理由和建設資金準備情況等);
(三)轉讓方、受讓方共同簽訂的“項目轉讓協議”(原件或加復印件蓋鮮章);
(四)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或項目立項批復或項目核準批復(復印件、核原件);
(五)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劃撥用地的需提供土地行政劃撥決議書(復印件、核原件);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核原件);
(七)工程建設總平面圖(復印件);
(八)項目資本金存入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九)房屋拆遷安置情況說明(涉及拆遷的項目報送,須有拆遷主管部門意見);
(十)轉讓方和受讓方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復印件、核原件);
(十一)受讓方當月銀行對賬單(原件)、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十二)受讓方不得再行項目轉讓的承諾書(加蓋鮮章);
(十三)需要的其他材料(項目涉及有抵押的須有抵押銀行解押文書或銀行同意項目轉讓的文書;轉讓方屬于國有單位的須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應級別國資委同意項目轉讓的文書;項目經司法查封的,須有相關法院解除查封的意見等)。
三、辦理程序
(一)項目轉讓方、受讓方向市城鄉建委政務辦理中心申報窗口提交審批材料;
(二)市開發辦項目管理處對申報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申報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三)市開發辦牽頭組織發展改革、土地房屋、規劃、建設等部門對項目轉讓進行聯合會審;
(四)市開發辦發出項目轉讓批準文件。
四、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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