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開始建筑企業資質動態考核
來源:上海貫馭 更新日期
2019-09-11 瀏覽:
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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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引導、規范、監督建筑市場主體行為,倡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依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工商注冊地在本市或外省市的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施工、施工設計一體化、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相關資質的建設工程企業。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行政中心)負責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
其職責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態監管相關工作。 各省駐滬辦建管處協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外省市進滬建設工程企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監管方式)
針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將采取企業自查、信息系統監管以及實地核查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企業自查主要采用電子版誠信手冊自檢為主要手段;信息系統監管以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中記錄信息為比對基礎,通過信息系統與企業資質相關標準進行實時比對,系統對不達標企業按設定要求進行自動處理;實地核查指管理部門隨機到部分企業的辦公場所現場對企業的資質達標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誠信手冊)
電子版誠信手冊是利用信息數據庫、互聯網等計算機及現代通訊技術,以電子數據方式記錄和顯示在滬建設工程企業的工商登記、企業資質、工程業績、獎勵、處罰、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的載體。 本市企業在資質審批通過后或外省市進滬企業辦理信息報送手續后,電子版誠信手冊自動開通,可以通過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開展建筑市場的相關活動。
第六條 (進滬企業信息報送)
外省市進滬企業可持上海市法人一證通通過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申請辦理進滬信息報送手續。企業的基本信息與資質信息將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部監管平臺)直接獲取,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一項或多項資質進入上海市場。
如果企業未發生第七條所述情形的,系統將自動完成信息報送手續,企業可通過法人一證通在上海開展相關的建筑活動。
第七條 (不予辦理企業進滬信息報送的情形)
(一)在部監管平臺中無企業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進滬企業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人數未到達資質標準要求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被部監管平臺通報的; (四)近一年內曾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場的。
第八條 (進滬企業首次核查)
外省市近滬企業辦理進滬信息報送半年后,將由管理部門實施首次核查。首次核查企業的重點主要是在進滬半年內未辦理過合同信息報送手續,或尚未有中標記錄的企業。 核查時,進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駐滬辦建管處的,核查由駐滬辦建管處組織。進滬企業無駐滬辦建管處的,核查由市行政中心組織。 首次核查的內容包括: 1)確認在滬機構負責人是否確實受企業法人代表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申請的數字證書是否合法; 2)了解企業在滬基本情況,包括辦公場所,主要人員等; 3)確認企業是否存在本文第七條所列情況。 4)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 (誠信手冊自檢)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應對誠信手冊中本企業的信息負責,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更新維護。企業一年內應至少登錄一次電子版誠信手冊,按照系統指示的操作步驟進行自檢。自檢時,企業需對誠信手冊中的企業地址、聯系方式、注冊資金、注冊人員、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進行核對和確認。 如果注冊本市的企業超過一年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企業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先進行自檢,自檢未完成前不得辦理其他事項;如果外省市進滬企業超過一年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企業進滬保送信息將被刪除,企業如果需要在上海開展建筑活動,需要按照重新進滬的方式辦理信息保送。
第十條 (信息系統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注冊在本市的企業,信息系統實時比對的主要內容包括:技術負責人達標情況、注冊人員達標情況等。 對外省市進滬企業,信息系統通過企業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數量比對資質達標情況。
第十一條 (實地核查范圍)
一年內未參加誠信手冊自檢的、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投訴舉報的、連續兩年未進行合同信息保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達標的以及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將成為實地核查的重點企業,其他企業按照資質類別隨機抽取,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屬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 (實地核查內容)
對注冊在本市的建設工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屬分工負責,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是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具體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是企業技術負責人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企業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企業非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對外省市進滬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由滬辦建管處協助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是企業填報的辦公地址、人員信息、資質情況等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是企業本部注冊執業人員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核查技術負責人、非注冊人員等其他指標。 三是企業參與市場招投標的情況; 四是工地現場管理及項目管理班子的配備情況; 五是務工人員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方式)
實地核查時,根據核查企業的數量,管理部門將組成若干核查小組到企業本部或要求企業攜帶相關材料到規定地點進行核查。每個核查小組不少于兩人。核查組將根據實地核查內容,對企業持有的各項資質進行逐項審核,對于核查不通過的資質,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第三章 整改及處理
第十四條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的整改)
如果系統在日常監管時發現注冊在本市或外省市進滬的建設工程企業某項資質不達標時,系統將自動推送該項資質的《整改通知書》給企業。企業使用數字證書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對系統推送的《整改通知書》使用數字簽名進行簽收,并進行數字簽名,否則不得辦理任何事項。企業簽收整改通知書后,系統將該資質的狀態自動調整為“整改”,并在企業版誠信手冊的監管提示中告知企業。 如果建設管理部門在實地核查時發現企業某項資質不達標時,可當場發出整改通知書,同時將該項資質的狀態改為“整改”。 整改期為三個月,整改期從企業網上簽收或現場簽收《整改通知書》開始起算。在整改期內,如果企業資質達標,資質狀態將改為“正常”。
第十五條 (整改期內的行為限制)
處于整改期內的資質在通過公眾版誠信手冊查詢時,可以正常查詢到該項資質,也能出現在本市審批的電子證書批準件中,還可以正常辦理人員注冊等事項。 但本市企業或外省市進滬企業使用處于整改期內的資質開展以下活動時將受到限制: 1、不得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投標報名、合同信息報送等手續,以及承攬其他未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登記的工程; 2、打印本市審批資質的電子證書使用件時將不再出現該資質;通過微信公眾號驗證時,顯示該資質狀態為“整改”(限注冊在本市的企業)。
3、不得申請與整改資質同類別的除注銷、信息變更、分立合并
之外的其他資質申請事項(限注冊在本市的企業)。
第十六條 (撤回本市審批資質事先告知)
三個月整改期結束后,如果注冊在本市的企業資質仍未達標,對于本市住建管委審批的資質,系統將自動推送《撤回企業資質事先告知書》,企業使用數字證書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對《撤回企業資質事先告知書》使用數字簽名進行簽收,否則不得辦理任何事項。企業簽收后,系統自動進入三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申訴期內,企業如果確已達到資質標準要求的,可以通過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申訴。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申訴情況,作出“取消撤回”或“繼續撤回”的決定。選擇取消撤回后,資質狀態將自動改為正常。
第十七條 (撤回本市審批的企業資質)
對于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資質,如果申訴期結束企業未申訴,或申訴后系統判定“繼續撤回”的,系統將自動推送《撤回企業資質決定書》。企業使用數字證書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對《撤回企業資質決定書》使用數字簽名進行簽收,否則不得辦理任何事項。企業簽收后,資質狀態將改為“撤回”, 并在企業版誠信手冊的監管提示中告知企業。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三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資質的申請。 超過三個月企業未申請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過的,資質狀態將調整為“注銷”,并自動在外網進行公告。資質被注銷后,企業只能按照規定從最低等級開始申請。
第十八條 (撤回建設部審批資質)
于注冊在本市的企業持有的建設部審批資質,整改期結束后如仍不達標的,企業資質狀態仍維持“整改”,同時由市住建管委提請建設部撤回企業該項資質。
第十九條 (撤回期內的行為限制)
注冊在本市的建設工程企業使用處于“撤回”狀態的資質開展以下活動時將受到限制: 1、不得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投標報名、合同信息保送等手續,以及承攬其他未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登記的工程; 2、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如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包任何一方的資質處于整改,施工許可將無法辦理; 3、對于已開工的工程,如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包任何一方的資質處于整改,將由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4、打印本市審批資質的電子證書批準件和使用件時將不再出現該資質。通過微信公眾號驗證時,能顯示資質狀態為“撤回”。通過公眾版誠信手冊查詢時,將無法查到該項資質。 5、不得申請撤回除注銷、信息變更、降級核定之外的其他資質申請事項。 6、如果企業所有資質都被撤回,則不得辦理除注銷、變更轉出以外的各類注冊人員申請事項。
第二十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清出規定)
發生以下情形的,外省市進滬企業將被清出上海市場,: (一)領取整改通知書三個月后,一項或多項資質仍未達標的企業。
(二)一年內未參加誠信手冊自檢的企業。 (三)在本市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一年內行政處罰次數等于或超過三次的企業。 (五)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被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企業。 (六)工地現場項目管理班子配備不到位且整改不力的企業。 (七)由于不正當投標行為被暫停兩次投標的企業。 (八)一年內兩次實名投訴被查明不實的企業。 (九)由于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企業。 被清出上海市場的外省市進滬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進入。一年后,該企業需通過進滬企業首次核查后,方可重新辦理進滬手續。被清出上海市場企業的在建項目可以繼續完成。 對于各類建設工程企業因違法發生的須撤回資質、降級的,由相關部門移交委行政服務中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實施時間)
本文件從2016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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